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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妻子擅自出卖楼房,丈夫有权追回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86
  问:

  最近一年,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已经开始考虑离婚了。前几日,妻子说她已经将我们共有的楼房买与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她提出双方均分售房款。由于该楼房处于黄金地段,尚有很大升值空间,因此我不同意售出。该楼房为婚后我与妻子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未经我同意便擅自将其出售,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妻子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追回该房产?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您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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