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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超市存包丢失谁来担责?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83
  问:

  我去超市购物并在自助寄存柜寄存了挎包,结账后却打不开箱柜。后在工作人员帮助下打开箱柜,挎包却已不翼而飞,挎包内有几千元现金和手机等贵重物品。我要求超市给予赔偿,但超市人员说我不能证明在自助寄存柜里存放过“丢失的挎包”,拒绝向我赔偿。如果我向法院起诉,是否能获得赔偿?

答:

  自助寄存是顾客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并不掌握,亦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柜是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借用关系。也就是说,您与超市形成了借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柜子和寄存物均处于消费者的控制下,超市作为出借人对借用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保证借用物应有的使用效能,并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予以明示。因此,对于自助寄存物的安全,超市与消费者各自承担责任:如由于消费者未关好门、未取走钥匙、遗失密码条或泄漏密码等自身原因造成物品丢失,超市不承担责任;如由于柜子原因,包括柜子不结实、门关不严、电子密码故障等造成物品丢失,超市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如何认定寄存物品,因只有消费者自己知道寄存了什么东西,所以关于寄存物品举证责任应归于消费者。如果双方对丢失物品赔偿多少有争议,并寄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难以取证,那么根据《合同法》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因为贵重物品通常价值较大,保管危险系数高,所以,多数超市不论是自助寄存还是人工寄存都往往设有提示,如“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请勿寄存,遗失自负”等。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有时根据证人证言、派出所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互印证,可以确定丢失包内部分物品,但是很多情况下却无法证实。所以,消费者如果未按照超市提示寄存贵重物品并丢失,而且不能举证证明寄存物是什么,最终不利后果只能由消费者个人承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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