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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精神病患者打伤挑逗者,治疗费用由谁担?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22
  问:

  我朋友的母亲王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一日,我朋友陪她外出散步。由于受到小孩谢某的挑逗,我朋友的母亲大怒追着谢某打。我朋友虽尽力阻止,但仍将谢某打伤住院。请问,谢某的治疗费应由谁承担?

答: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谢某的伤害是由于王某行为直接造成的,谢某的挑逗行为只是造成自身受害的诱因,你朋友虽然尽到了监护义务,但并不因此免除监护责任,只是减轻监护责任。因此,谢某治疗费用的大部分应由王某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你朋友适当赔偿。另外,由于谢某挑逗王某在先,谢某的监护人也应适当承担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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