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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共同建筑物附属设施收益如何分配?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38
  问: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来王某将第二层出售给了我,我要求与王某分享其广告收益,但王某不同意,请问我能与王某共同分享其广告收益吗?

答: 

  《物权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本案中你和王某已经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对房屋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广告收益如何分配你和王某没有约定,故可以按照你房屋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要求分享其广告收益。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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