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丈夫张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张某表示将自已婚前购置的一套房子赠送给我,并签订了财产转让约定,但双方未办理公证,也未曾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我们正准备协议离婚,张某要求将赠送给我的房子收回,我不同意。请问我有双方签订的财产转让约定书,张某还有权把房子收回吗?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般情形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经过公证或过户的,均不可以撤销赠与。该所争议的房屋系你丈夫婚前购置,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你丈夫表示愿意将婚前个人财产赠送与你,既未办理公证,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你丈夫主张撤销赠与,收回房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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