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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能否强制执行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06
  问:

  您好,我公司欠某运输公司货款30万元,该运输公司因欠别的公司货款被法院强制执行,因该公司无力履行义务,法院给我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我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但又无力履行义务,后法院裁定对我公司强制执行。我公司暂时确无给付30万元的能力,但我公司在某工程公司有已到期的债权35万元,请问能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答: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在某工程公司享有到期的债权。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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