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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42
  问:

  我系某事业单位职工,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朋友吕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我承担偿还借款2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多方查找财产线索,发现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有5万多元。请问,该部分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被执行?

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个人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离退休,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形之一,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形式。所以,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它不同于一般个人存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即职工发生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时和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才能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否则,任何人都不能使用。其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必须是住房消费。

  你因借贷纠纷赔偿来使用公积金,与住房消费类不相关,如果强制执行则改变了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所以,本案住房公积金不可以被执行。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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