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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是否适用最低工资制?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56
  问:

  你好,我是一名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请问我是否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答:

  你好,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规定:(1)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2)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全员承包除外;(3)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残疾人等。

  所以你不能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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