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前天我在马路上突然发现我们村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正是去年我丢失的那辆,便上前询问,张某称从赵某处购买,并向我出示了付款收条。后经调查,这辆自行车确系赵某拾得。请问:我能要回我的自行车?
答:
你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据此,在本案中,由于该车是赵某拾得,张某又从其处购买,故赵某应为无处分权人,张某为受让人,所以你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追回你的自行车。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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