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妻子李某结婚近10年,2010年,妻子受刺激开始精神不正常,常不自觉地发呆、摔东西,甚至自残,无好转可能。我在妻子清醒时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家中部分财物归李某所有。之后妻子亲自在协议书上签字。我凭借协议书将妻子送回娘家,其家人不服,认为离婚协议无效。请问,协议到底有效吗?
答:
无效。
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即使在其清醒时。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被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而本案中,你妻子符合第二种情形,所以不能协议离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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