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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该如何处理?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879
  问:

  前不久,邻居韩某因为涉嫌诽谤罪被我起诉至我们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已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审理,区人民法院遂说服我撤回起诉。但是,我认为韩某既然下落不明,就说明其有罪,法院完全可以缺席判决,我坚持不撤回起诉,后来法院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请问我们区法院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在本案中,如果你的邻居韩某涉嫌诽谤罪,本罪作为自诉案件,你可以将其起诉至区法院,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区法院说服你撤诉,你拒不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因此,区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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