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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我能否将产前假推迟到产后使用?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852
  问:

  您好,我是一名女教师。由于开学第一个月工作任务较轻,而我的预产期就在开学一个月以后,因此我请校领导批准将产前假15天推后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但没得到批准。我该怎么办?

答:  

  你好,你所在学校的作法是正确的,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0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其第11条规定,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由于分娩给女职工精神上和肉体上带来紧张和劳累,体能消耗量增大,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女职工90天的产假。但是产假不像其他法定节日,可以考虑休息时间的整体性,因为产假是为了保护女职工顺利分娩、新生婴儿的健康发育及女职工的健康,并不仅仅是为了休息休假,所以,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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