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作为一欠款合同连带保证人被债权人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9万元的保证债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在法庭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我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双方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可之后,我公司觉得调解书确定的债权高于我公司实际应承担的债权故想主张调解无效。我公司能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反悔吗?
答:
你公司不能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反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你们双方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法,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双方也已经签收,调解书已经生效。你公司若无法证明自己是被强迫接受协议的,就不能反悔。你公司若拒绝履行,乙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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