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和其他乘客发生纠纷,售票员进行劝阻并进行制止,但我还是被该乘客打成轻微伤。请问,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答: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你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实际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实际侵权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你被打伤是因为你与其他乘客发生纠纷,售票员进行劝阻并进行制止,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公交公司没有过错,故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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