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0年5月刘某将我打伤,当时我报案了,并且经过鉴定我的伤构成轻伤,但是最后公安机关告知我这个案子不符合立公诉案件的条件,于是我提起了自诉。案件在第一次开庭时,我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请问在第二次开庭时我是否还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根据该两条规定,你作为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讼代理人,不限定在第一次开庭前。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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