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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不服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06
  问:

  上月一天晚上,我驾车回家,当车行驶至我家小区附近时,突遇李某横穿马路跑入机动车道,我立马紧急刹车,但由于事出突然,双方距离太近,对方被车撞到,送入医院治疗共花去5万多元。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我觉得很冤,能不能起诉公安交警部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

  公安机关针对交通事故做出的责任认定,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证据采集、技术鉴定等活动后形成的一种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形成的原因、双方责任分担鉴定总结的结论,是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的依据,并不具有处分、创设权利义务的性质,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非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你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会受理的。你可以在公安机关对你做出处罚时,或就损害赔偿进行民事诉讼时,发表自己的意见,法院审查后会作出认定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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