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父亲于2008年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由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中对“重大疾病”解释为包括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而注释1的内容为:“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2010年4月,我父亲因心脏病住院做了心脏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共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后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但保险公司解释说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为此我父亲所患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不能获得赔偿。我们认为,既然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里包括心脏病,保险公司就不能再对其进行缩小范围的解释,并且当初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对此做出明确告知。现在保险公司拒赔,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合同中对于心脏病(心肌梗塞)文意的理解应当解释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而不应理解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你父亲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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