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张某是我前妻的弟弟。2006年9月,张某因买房向我和前妻借款5万元,说好一年还清。后因张某经济上比较紧张,一直没有还钱。今年年初,我与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关于这笔债权我们约定每人一半,后张某单独给我打了一个2.5万元的借条,约定2个月内还清。到期后,张某迟迟没有还钱。当我再次向张某催要,并告知如再不还钱就到法院起诉时。张某却说,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他后给我写的欠条无效。请问,张某说的对吗?我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
张某的说法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书写了欠条,应认定为其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为此,张某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你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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