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丈夫在部队服役十年,我们结婚5年,2009年从部队退伍时获得有复员费用、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因感情不和我丈夫要与我离婚。请问哪些退伍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义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义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到年限分得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年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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