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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用手表作抵借款,超期还款后还能将手表要回来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73
  问:

  您好!我丈夫因急需用钱,便用自己的手表作抵向一位朋友借款一万元,并立下借据,写明如果一个月内未还款,手表归这位朋友所有。但由于事务繁忙,我丈夫忘记还款,待他想起时已经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请问法官我们还款后还可以把手表要回来吗?

答:

  您好!您丈夫与他的朋友间成立质押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1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您丈夫与朋友所立借据中“如果一个月内未还款,手表归朋友所有”的条款是无效的。您丈夫在偿还借款后有权利要回手表。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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