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你好!
我是某副食品公司下属车队的货车驾驶员,与副食品公司订立期限为2007年至2010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春节前夕,副食品公司由于运输业务量激增,原有车辆不能满足需求,车队就从其他单位借来一辆货车,并临时安排我驾驶。可是当我得知车队安排我驾驶的车辆是国家明令禁止运营的拼装车时,便以上路后不安全为由表示不愿出车。
2009年2月,公司以我在节日运输高峰期间不服从单位调度、指挥,拒绝正常工作,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公司能以此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吗?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好!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法》第56条也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本案中,公司要求你驾驶拼装车,违反了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5条、第26条的规定。该规定禁止“拼装车”上路行驶。所以你拒绝按照公司车队负责人的指令驾驶“拼装车”上路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因此公司以不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调度,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你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请求撤销公司对你做出的开除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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