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妻子结婚后,2008年12月因工作关系去外地,期间一直未回家。2010年我想以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请问这条理由成立吗?
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依据上述法律,您与妻子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才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即感情不和与分居满两年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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