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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夫妻作了财产约定,一方债务也要共担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81
  问:

  我与爱人结婚后作了“财产约定”,互不干涉个人财务,一直是各花各的钱,如今他外债累累,我们有约在先,他的债务还要我还吗?

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依照法律,夫妻间财产约定首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您与爱人之间的财产约定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形式,否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其次,该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您即使与爱人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只能对抗知情的第三人,如果您不能证明第三人明知您与您爱人是约定财产制,您依然要对您爱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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