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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重婚当事人对子女还有抚养义务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93
  问:

  我与张某结婚两年后,发现张某五年前在老家已与她人结婚登记,我得知此事后甚为恼怒,但我已与张某生育了一个1周岁的女儿,请问法官,我如果离开张某,对女儿是否还有抚养义务?                   

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张某在与您结婚前已与她人登记结婚,属法律规定的重婚行为,因此,您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您与张某所生之女,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您不因与张某的婚姻无效而丧失对此女的抚养义务。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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