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您好!我与丈夫2000年12月20日结婚,婚后一年便有了小孩,但不久之后我丈夫有了外遇。2005年1月,他离家之后我们就开始分居生活。分居后,孩子的抚养费用都是我自己承担的,我丈夫没给过一分钱。现在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请问我现在有权利向他索要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用吗?
王女士
王女士:
您好!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子女的教育抚养费用并非只有离婚时才能主张,以下情况也需要支付给子女抚养费:(1)虽未离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未结婚但有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3)其他情况,如子女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父母应给抚养费。因此,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但您丈夫长期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您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您丈夫支付分居期间应承担的孩子的抚养费用。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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