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你好!
2009年初,我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住建委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因为我和拆迁公司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我自愿撤回了起诉。现在房价上涨,我认为当时补偿较低,故想再次提起行政起诉,可以吗?
肖女士
肖女士:
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实行一事不再理,你在2009年自愿撤回了起诉,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你认为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以,如果你仅是认为当时补偿较低而想再次提起行政起诉,法院不会受理的,即使已经受理的,也会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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