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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以劳务出资参与经营,但未实际履行入伙程序,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17
  法官:

  您好!

  我经朋友张某介绍,参加了由王某、李某合伙经营的冷藏储存企业,我以劳务作为出资。张某代我征求王、李二人意见,王表示同意,李没有表态。后我便以劳务出资的形式参与到仓储经营中,近日,由于冷藏库房电闸短路,保管人员没能及时发现,致使库内储存的3吨海产品腐烂。客户提出索赔,经合伙人协商共同出资赔偿,由于我刚参与经营时间不长,又以劳务形式参与经营,请问我应当赔偿吗?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您介绍的参与合伙人经营程序看,第一,没有订立书面的协议,只是张某代征求其他二合伙人的意见,原合伙人未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也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二,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无论是从您的参与合伙人经营的身份上还是出资形式程序上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入伙的法定要件,所以您参与入伙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您的参与合伙人经营的身份是不成立的,也就更谈不到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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