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上个月在北京某旅行社报团参加了该社组织的“港澳七日游”活动,并交付了活动全款。但出游第二日,我单位突然有急事将我召回。请问,我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我未参加活动的费用吗?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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