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在公司负责统计工作。临近年底,需要统计的数据繁多,不得已我连续加班一个多月,现因故欲辞去现有工作,但公司却拒绝给我加班费,说无法证明我因公加班。我要求公司调出每日打卡机考勤记录和我用公司电脑操作办公的记录,公司却以保密为由拒绝。请问,我若想起诉公司讨要加班费,却无法举出相关证据怎么办呢?
答:
虽然我国民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若现实情况如你所说,则你无需为证明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故你只需证明公司掌握你加班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电脑操作记录等,但却不予提供即可。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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