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你好!
上个月某天上班的午休期间,我接到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电话,要求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我租房事宜比较急,我急匆匆赶过去,却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受到了伤害,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毛先生
毛先生:
你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项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虽然你受伤害的时间是在中午下班后的合理时间,但因为受伤害的地点并不在你从单位回家的合理路线上,且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所以你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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