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你好:
我和位于美国的张某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张某支付货物的价款的支付方式是汇票。为了更好地维护我的利益,我和张某约定了票据的一切行为均适用中国法律。请问: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
马先生
马先生:
你好!
关于票据法律适用的约定无效。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八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据此,在涉外票据行为中,票据行为不是统一地适用某一国的法律,而是适用票据行为发生法律。你和位于美国的张某之间价款支付所适用的票据往来属于涉外票据,故此应当适用票据行为地法律,而不能事先约定统一适用中国法律。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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