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你好!
2010年10月28日,我与同村的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他动手将我打伤。治疗期间,为了方便我家属到医院照顾我,家属办理了一张一卡通。我可否以一卡通充值票据作为要求交通费的依据?
王某
王某: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一卡通充值卡票据无法反映乘坐交通工具的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以此作为认定交通费的依据的,但会结合就医的路程、次数酌情认定交通费数额。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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