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两年前,我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由我的儿子继承我的房产,并经过公证。但后来,儿子就要求我将房产过户到他的名下,由于遭到我的拒绝,两年来他对我一直很冷漠。儿子的表现令我很失望,我打算修改遗嘱,将房产交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请问我还能够修改或者撤销吗?
答: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 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 立遗嘱人可以对公证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但须经公证处再次公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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