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您好!
2010年7月我与李某达成协议,把自己的汽车(已参加机动车强制险)转让给他,并交付我价款,但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2010年8月初李某驾车因行使过快撞伤孙女士,孙女士住院治疗共花费1万余元。法官,请问:若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你与李某虽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但你与李某之间已经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以若被侵权人孙女士提起诉讼,你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由李某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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