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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30
  法官:

  你好!

  我与李某是同村村民,以前曾因相邻关系问题产生过矛盾,两家人也互不往来。一个月前,李某家的一辆面包车在路边被人砸坏,李某向派出所报案,并提出可能是我为报复所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我的名誉权?

                                周先生

  周先生:

  你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侵害名誉权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有损害他人名誉之事实。第二,行为人有过错。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最后,损害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按你所说,李某在自己停放的车辆被他人损坏后,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主观上没有侵害你名誉的故意;且李某未在其他公共场所散布这件事,客观上没有丑化你人格,侮辱、诽谤你的行为。公安机关未认定是你所为,也未排除不是你所为。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你的名誉权。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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