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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能否起诉?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74
  法官:

  你好!

  我与王某曾就房屋买卖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公证,公证书载明该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我后来发现文书中存在明显的重大错误,能否就此向法院提起起诉?

                                钱先生

  钱先生: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你仅就公证文书存在错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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