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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第三人伤害学生时学校应否担责?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70
  法官:

  您好。我家小孩萌萌今年上六年级了,由于性格内向,一直都很老实。前几天中午休息的时候,萌萌因为急着去食堂打饭不小心撞到同班的同学张山,萌萌道歉后,张山还是得理不饶人,拽着萌萌要找老师,拉扯的时候,萌萌反抗,被张山一拳打在脸上,造成萌萌有眼周围大面积淤血,我找到张山的父母,才知道他家经济很拮据,根本拿不起萌萌的检查费,请问,我可以向学校要求经济赔偿吗?

                              曹先生

  曹先生:

  您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该规定,不管多大的孩子,如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是学校以外的人员(即第三人)造成的,首先是由第三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的补充责任是指在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您的孩子在校期间被张山打伤,可以将张山和学校共同诉至法院,张山将会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您的经济损失。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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