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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什么效力?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79
  法官:

  你好!

  我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应在半年后将房子交付给我,我担心房价涨幅较大,王某到时反悔,遂与王某向登记机关申请了预告登记。半年后,王某的外甥要求购买该处房子。王某觉得房子还是买给外甥住好,遂将房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买给了其外甥。法官,请问王某的外甥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呢?

                               韩女士

  韩女士:

  你好!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不动产预告登记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基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王某在未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其外甥的做法是无效的,所以王某的外甥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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