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您好!
我在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手机,支付了价款,但收货后发现手机其实是假的,我找到店主,店主说我们没有卖过这种手机,不同意进行赔偿,请问我们在网上的交易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小李
小李:
您好!
可以。您所说的交易记录在法律上称为电子证据,由于网络交易是一种通过网络的方式所进行的商品买卖交易,具有特定方式和严格的交易规则,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数据电文是签订合同可以采用的书面形式之一;我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是承认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但您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相应的证明电子订单的相关生成、储存与传送等方面的资料才可以。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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