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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退休人员再就业依然适用《劳动法》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32
  问:

  我是一家医院的退休人员,2009年与一公司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受聘于该公司医务室。在协议用工期间,我因病住院,公司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协议,并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理由为我是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请问该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答:

  这家公司的说法不正确。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适用《劳动法》,与劳动者身份即是不是退休人员没有关系。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与该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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