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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2
  法官:

  你好!

  我公司与某公司的诉讼中,工作人员在我公司办公室内,未经对方经理同意,对与其进行的谈话进行了私自录音,该录音内容对指出我方的诉讼请求有非常大的帮助,但是在开庭质证的时候,对方律师说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想问一下我方的录音证据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张某

  张某:

  你好!

  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录音证据的效力,能够予以确认。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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