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您好!2008年我公司的一台挖掘机出现故障,经联系,金松工程公司派修理工人到我施工处对该台挖掘机进行修理。因挖掘机机器故障原因不明,需要发回厂家进行检测,为了避免给我方造成损失,故请求金松工程公司提供担保。施工建设项目已竣工后,转存于下营停车场,停车费用由我公司先行垫付。请问,质押期间我公司所支出的停车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汪经理
汪经理:
您好!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果动产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和非正常价值减少的,他还应当对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动产质权人而言,保管质押物就是他对该质押物享有质权所必须承担的义务。那么,因保管而产生的费用,自然由保管义务人,即动产质权人来承担,因此,你公司作为动产质权人,就保管质押物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独自承担,不能向出质人主张返还。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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