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你好:
甲年幼时,母病亡。其父乙与丙女结婚,甲与乙丙共同生活。后,甲之父乙病逝,甲与丙因甲遗留的房屋发生争议。经法院判决,判决丙具有房屋的所有权。甲丙之间因此事不再往来。甲丙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张先生
张先生:
你好!
甲丙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为不来往而自动解除。继父母关系的产生以一方对另一方履行了抚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而形成。甲年幼时即与丙一起生活,丙对甲承担了抚养义务。虽然后来双方因继承房屋发生争执,不再来往,但继父母子女关系一直存在。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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