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朋友于2010年1月份,由上海乘坐沈阳铁路局沈阳客运段k189次旅客列车回天津,当列车行驶至南京时,他从列车的卧铺上摔倒到在地板上,列车行驶到目的地天津站后,被送到医院就诊治疗。现在我的朋友要以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准备起诉。请问应该向旅客上车站所在地的上海铁路法院、侵权行为地的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旅客到达站所在地的天津铁路法院还是列车所属地(住所地)沈阳铁路法院起诉?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十九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首先要区分侵权行为是事故造成,还是一般的侵权行为造成。铁路运输过程中一般侵权行是指为对承载旅客或者承运货物造成损害的案件,从所述事实应该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造成,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是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行进的列车中,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实践中,此类案件多数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据此应该向列车所属地(住所地)沈阳铁路法院起诉?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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