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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时的学校应否担责?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735
  法官:

  您好。我女儿今年3岁,刚刚上幼儿园,教室在幼儿园的三层。今年5月16日,我女儿正在上课时,幼儿园的老师让我女儿去一楼叫一位同班的小朋友来教室上课,我女儿走到二层的楼梯时,不小心摔下楼梯,被检查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药费5千多元,请问,幼儿园是否应对我女儿的手上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一般认为,不满10周岁的人及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国、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依照该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时,先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除非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对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您的女儿是受老师的指派下楼去叫其他小朋友的过程中受伤的,因此,幼儿园应对您女儿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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