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家电器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约定我方为电器公司供应空调200台,我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2010年3月5日,我公司如约办理了托运手续,货物于2010年3月7日电器公司就可收到货物。但在3月6日,我方确得知该电器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外债很多,为避免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我方不打算给其发货,请问法官我方能否与该电器公司解除合同?能否请求承运人将在途的货物中止运输,将货物返还我方?
答: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你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器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履行并应及时通知对方而不能解除合同。只有在电器公司既不能适当提供担保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你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另外,根据合同法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据此,你方作为托运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的请求,但因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你方应付赔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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