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9年6月13日张某通过中介与我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同年7月12日交钥匙,7月30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尔后付款。同年7月22日,楼房遭雷击起火,焚于一旦。我要求张某支付房款,张某称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所以其不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请问法官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采“交付”主义,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009年7月12日你方已将钥匙交给张某,交付已完成。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张某负担,张某并不因此免除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张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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