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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我应否对孩子被石头砸伤负责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57
  问:

  我见自家后院空闲已久,就在后院的院墙里种了两架葡萄,邻居的小孩大壮(12岁)和小毛(10岁)见葡萄熟了,趁我不在家的时候,爬上了后院的院墙想攀摘葡萄,不料两人在抢夺的时候,大壮将小毛挤下了院墙,院墙上掉下的砖头恰好砸在了小毛的头上,并把小毛砸伤,小毛的妈妈执意要我和大壮家赔偿,请问,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

  《民法通则》第133条及《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据此,大壮和小毛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爬上院墙摘葡萄时,大壮将小毛挤下院墙,墙上松动的砖头将小毛砸伤,可见,小毛遭受的损害一方面是由大壮的行为直接引起的,大壮的监护人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小毛的损害也是因为小毛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由此应当减轻赔偿人大壮的赔偿责任。

  虽然小毛是由你家院墙上的石头被砸伤,但是由于你是在自家后院种葡萄,并且已经垒起了院墙,你对于小毛的损失没有任何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此你不应当对小毛的损失承担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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