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名美国人,在中国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因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与承租人发生矛盾,承租人将我公司告上了法院。我认为,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外国人,公司设立的所有资金均为外资,具有外商投资的所有手续和证书,本案应属于涉外案件。请问法官,我的这种理解对吗?
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中,你作为外国人在华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外国法人呢?依据《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如果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应视为中国法人。所以本案中,你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为中国法人,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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