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去年大学毕业后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楼房,房租每月1200元,房间里有电视、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我与房主当时共同检验了上述电器均能使用,并约定如上述电器自然损坏,由房主负责维修、更换。我住了半年的时间后,最近发生电视黑屏、冰箱不能制冷等情况,于是我要求房主维修。可是房主提出我租房时上述电器都能正常使用,是由于我使用不当造成了电器损坏,应由我自己维修。请问,我是否有权利要求房主对损坏的电器进行维修或更换?
答: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你与房主所争议的电视、冰箱等租赁物的损坏应由谁负责维修,关键在于损坏发生的原因。如果房主认为是你使用不当造成电器损坏,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房主不能证明,应当推定上述电器系你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了问题,故应由房主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保证你能正常使用。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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